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9號

原告 鍾卉

鍾卉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

被告 鄭貴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

法官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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