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9號
原告 鍾卉 盷
鍾卉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
被告 鄭貴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
法官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