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蘇禹叡 送達代收人 劉亭佑 被告 陳柏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7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