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邀約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約定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三固定計算,並約定自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止,分七十二期,自撥款日起前一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二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丙○○就上開借款自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違約金未為清償,而甲○○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與丙○○負連帶給付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份、放款付出傳票二紙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二份為證。
乙、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伊雖有向原告辦理上開貸款及開立帳戶,但原告撥款時並未通知伊,故伊並不知悉原告已經撥款,伊亦未實際領用上開款項或支付利息等語。
丙、被告甲○○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丙○○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得一百萬元之款項後未依約分期攤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款項未為受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一份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二份各一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甲○○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丙○○雖以原告撥款時並未向其通知,故其不知原告有撥款,且其亦未實際領用上開款項及支付利息等語為抗辯。惟查,原告已將其貸得之款項一百萬元匯入其所開設之帳戶內(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業據原告提出放款付出傳票二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一紙為證,足見原告確有撥款一百萬元至丙○○之帳戶內。況丙○○亦不否認有親自向原告辦理本件貸款及開立帳戶,且其亦有於借據上簽名用印,衡情應不可能於辦理貸款後毫不關心原告放款之進度,是其抗辯不知悉原告有放款等語,顯不合常理而難採信。又借款金額貸出後由何人使用或實際由何人支付利息等節,乃屬被告間之內部關係,丙○○對原告仍應負借款人之清償責任,其自不得以此作為拒絕清償本件債務之依據,是其上開抗辯洵不足採。
四、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丙○○既係系爭債務之借款人,甲○○則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借款本金一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劉傑民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王敏東┌──┬────┬────────┬───────────────────┐│編號│本金金額│遲延利息(自左列│違約金(自左列之日起至清日止,逾期清償│││(新台幣│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逾期│││)│,按年息百分之三│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二十萬元│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二│八十萬元│九十三年七月二日│九十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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