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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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65號
原 告 丙○○
甲○○
兼 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格瑪多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38,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
項卡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