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69號原告 朱秋霞 被告 陳品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法官謝承益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