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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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 高碧霞 上列聲請人因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