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83號聲請人 吳聰億 律師即 林許玉盼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許玉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許玉盼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99年11月22日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許玉盼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復進行相關之訴訟程序,亦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完畢,現聲請人已完成其之職務,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1年度中簡字第1270號和解筆錄、廣告費收據、本票、領款簽收單、同意書、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22日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林許玉盼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進行相關訴訟程序、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申報遺產稅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司財管字第104號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已逾2年,其所處理之職務內容尚需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又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繁雜程度。執此,聲請人請求本院酌定50,000元之遺產管理報酬應屬適當,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5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