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勇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勇志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雖曾以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判決就受刑人於該案所犯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惟經檢察官就受刑人於上開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6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包含共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撤銷發回,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即告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民國108年9月20日108中分道刑成108原上更一7、108上更一31字第4302號函暨附件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為參與同一犯罪詐騙集團期間之詐欺犯行,其於犯罪型態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等情,爰依上開各罪之關係,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邁揚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附表:
受刑人陳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共3│有期徒刑1年10月(共3│有期徒刑2年(共4罪)│││罪)│罪)││├────────┼──────────┼──────────┼──────────┤│犯罪日期│①107年1月3日│①107年1月6日│①107年1月6日│││②107年1月14日│②107年1月16日│②107年1月12日│││③107年1月15日│③107年1月17日│③107年1月15日│││││④107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71號等│第2371號等│第2371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實││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2268號│2268號││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決││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2268號│22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編號1至6曾與上開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6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包含共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71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共2│有期徒刑2年5月(共3│有期徒刑8月(共10罪│││罪)│罪)│)│├────────┼──────────┼──────────┼──────────┤│犯罪日期│①106年12月28日起至│①107年1月2日起同年│①107年1月4日│││107年1月9日止│月4日止│②107年1月9日│││②106年12月28日起至│②106年12月24日起至│③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5日止│107年1月12日止│④⑤107年1月15日││││③107年1月4日起至同│⑥107年1月16日││││年月17日止│⑦~⑩107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71號等│第2371號等│第2371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實││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2268號│2268號││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決││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2268號│22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註│編號1至6曾與上開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6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包含共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1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