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1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宥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99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案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98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宥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詐騙時間、方式欄編號
(五)之詐騙方式由「以ATM匯款至盧○宇前揭帳戶內」更正為「至郵局以現金匯款至盧○宇前揭帳戶內」;證據部分補充「衛○君網路下單資料及拍賣留言訊息」「盧○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7年1月1日~100年11月23日之歷史交易清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宥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宥安與其所屬「王先生」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5次詐欺犯行,係本於單一犯罪計畫,以相同之詐騙方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數個舉措,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予包括之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途賺取收入,竟加入詐欺犯罪集團,詐騙無辜被害人金錢,且前曾於98年間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竟再犯本案詐欺犯行,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非屬集團核心份子,兼衡各次詐欺金額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4997號被告林宥安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弄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
0號18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宥安於民國100年10月初某日,經由報紙分類廣告,與「王先生」詐騙集團取得聯繫,進而以每收取金融機關帳戶資料1份可獲取新臺幣(下同)800元之報酬,受僱於「王先生」詐騙集團,並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相互間基於詐欺犯意之聯絡,由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報紙上刊登「信用貸款」之不實廣告,並留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供聯絡,待有意申辦貸款者撥打電話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即向該有意申辦者佯稱:請申辦人提供銀行存摺、身分證、健保卡影本、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云云,致該有意申辦者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帳戶相關資料。復由林宥安依前開集團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臺南市○○區「家樂福」賣場前,向盧○宇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摺影本及提款卡等資料後,將該等帳戶資料持往「空軍一號」臺南市接駁站,寄送至「空軍一號」桃園中壢站,再依「王先生」詐騙集團指示,至高雄市○○區○○路「家樂福」賣場置物櫃內拿取酬勞。「王先生」詐騙集團於取得盧○宇之帳戶資料後,旋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附表所示之邱○廷等5人,使邱○廷等5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盧○宇帳戶中。嗣經警於100年10月25日下午2時3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家樂福賣場前查悉上情。
二、案經邱○廷告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㈠│被告林宥安於警詢時及│其坦承向證人盧○宇收取帳│││本署偵查中之供述。│戶資料等物之事實,惟否認││││有何詐欺犯意。│├─┼──────────┼────────────┤│㈡│證人盧○宇於警詢時之│證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交│││證述。│付其所有之帳戶資料等物予││││被告之事實。│├─┼──────────┼────────────┤│㈢│證人楊○勤於警詢時及│本件經警查獲過程。│││本署偵查中之結證。││├─┼──────────┼────────────┤│㈣│證人即告訴人邱○廷於│其瀏覽「王先生」詐騙集團│││警詢時之證述。│刊登之不實內容拍賣網頁後││││,下標訂貨並匯款而受詐騙││││之事實。│├─┼──────────┼────────────┤│㈤│證人即被害人潘○容於│其瀏覽「王先生」詐騙集團│││警詢時之證述。│刊登之不實內容拍賣網頁後││││,下標訂貨並匯款而受詐騙││││之事實。│├─┼──────────┼────────────┤│㈥│證人即被害人李○璋於│其瀏覽「王先生」詐騙集團│││警詢時之證述。│刊登之不實內容拍賣網頁後││││,下標訂貨並匯款而受詐騙││││之事實。│├─┼──────────┼────────────┤│㈦│證人即被害人曾○鈞於│其瀏覽「王先生」詐騙集團│││警詢時之證述。│刊登之不實內容拍賣網頁後││││,下標訂貨並匯款而受詐騙││││之事實。│├─┼──────────┼────────────┤│㈧│證人即被害人衛○君於│其瀏覽「王先生」詐騙集團│││警詢時之證述。│刊登之不實內容拍賣網頁後││││,下標訂貨並匯款而受詐騙││││之事實。│├─┼──────────┼────────────┤│㈨│邱○廷之帳戶歷史交易│告訴人邱○廷受騙匯款之事│││明細表1份(警卷第76│實。│││頁)。││├─┼──────────┼────────────┤│㈩│潘○容之郵局帳戶交易│被害人潘○容受騙匯款之事│││明細表1份(警卷第74│實。│││頁)。││├─┼──────────┼────────────┤││李○璋之合作金庫銀行│被害人李○璋受騙匯款之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實。│││1份(警卷第73頁)。││├─┼──────────┼────────────┤││曾○鈞之永豐銀行櫃員│被害人曾○鈞受騙匯款之事│││機交易明細1份(警卷│實。│││第72頁)。││├─┼──────────┼────────────┤││衛○君之郵局匯款紀錄│被害人衛○君受騙匯款之事│││1份。│實。│├─┼──────────┼────────────┤││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本件被害人5人受騙之事實│││單5份。│。│└─┴──────────┴────────────┘
二、核被告林宥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其與「王先生」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詐欺行為,相互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檢察官陳建宇附表┌─┬───┬─────┬───────┬─┬────────────┬────┬────┐│編│遭騙取│被告收取帳│被告收取之金融│被│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號│帳戶之│戶資料之時│帳戶│害││││││人│間、地點││人││││├─┼───┼─────┼───────┼─┼────────────┼────┼────┤││盧○宇│100年10月│中華郵政股份有│㈠│詐騙集團於100年10月18日│100年10│1049元││││18日下午3│限公司(下稱中│邱│凌晨0時10分前某時許,在│月19日上│││││時30許,在│華郵政公司)臺│○│網際網路「露天拍賣」網站│午9時許│││││臺南市仁德│南5支局帳號│廷│刊登販售尿布之不實廣告,│。│││││區「家樂福│000-0000000000││使被害人邱○廷於100年10││││││」賣場前。│0000號││月18日凌晨0時10分許上網│││││││││瀏覽後信以為真,下標訂購│││││││││,並以網路ATM匯款至盧○│││││││││宇前揭帳戶內。│││││││├─┼────────────┼────┼────┤│││││㈡│詐騙集團於100年10月19日│100年10│3200元││││││潘│上午8時30分前某時許,在│月19日上│││││││○│網際網路「露天拍賣」網站│午11時20│││││││容│刊登販售衛星導航器之不實│分許。││││││││廣告,使被害人潘○容於│││││││││100年10月19日上午8時30│││││││││分許上網瀏覽後信以為真,│││││││││下標訂購,並以網路ATM匯│││││││││款至盧○宇前揭帳戶內。│││││││├─┼────────────┼────┼────┤│││││㈢│詐騙集團於100年10月18日│100年10│3050元││││││李│中午12時15分前某時許,在│月19日中│││││││○│網際網路「露天拍賣」網站│午12時7│││││││璋│刊登販售衛星導航器之不實│分許。││││││││廣告,使被害人李○璋於│││││││││100年10月18日中午12時15│││││││││分許上網瀏覽後信以為真,│││││││││下標訂購,並以ATM匯款至│││││││││盧○宇前揭帳戶內。│││││││├─┼────────────┼────┼────┤│││││㈣│詐騙集團於100年10月19日│100年10│4900元││││││曾│前某時許,在網際網路「露│月19日上│││││││○│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奶粉│午10時4│││││││鈞│之不實廣告,使被害人曾○│分許。││││││││鈞於100年10月19日上午10│││││││││時4分前某時許上網瀏覽後│││││││││信以為真,下標訂購,並以│││││││││ATM匯款至盧○宇前揭帳戶│││││││││內。│││││││├─┼────────────┼────┼────┤│││││㈤│詐騙集團於100年10月19日│100年10│3400元││││││衛│前某時許,在網際網路「露│月19日下│││││││○│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營養│午3時許│││││││君│品之不實廣告,使被害人衛│。││││││││○君於100年10月19日下午│││││││││3時前某時許上網瀏覽後信│││││││││以為真,下標訂購,並以│││││││││ATM匯款至盧○宇前揭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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