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金重訴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金重訴字第3275號聲請人即被告丙○○
之2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被告丙○○聲請解除凍結帳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認有扣押被告丙○○帳戶之必要,於97年3月11日以中檢輝字冬97他1082字第40586號函,要求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凍結丙○○之帳戶,被告丙○○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號遂遭凍結,惟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由被告丙○○當會首,並委託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管理,自95年9月起,收入會款約9億,支出會款均4至5億元,其餘資金,以信託基金,以丙○○名義存在華南商業銀行1億元,另存在附表所示帳戶約2億元,被告並未將會款移為他用,且自成立迄今一切運作正常,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現有會員2千多人,參加會數2萬會,每日有標會,須支付會款達數佰萬元,被告丙○○之前揭帳戶資金原用於支付會款,其遭扣押已達半年之久,該資金無法用於支付會款,勢必造成公司及互助會無法運作,影響會員權益甚鉅,為此聲請解除上開資金之凍結等語。
二、查本案被告乙○○、丙○○、甲○○因共同違反銀行法經本院於97年12月9日判決有罪,被告丙○○所聲請解除凍結之資金既係被告利用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營運所吸收之資金,自屬銀行法第136之1條應發還被害人之物,而上開帳戶內之金錢在本案判決確定前,既無法確認是否屬於被告丙○○個人所有或為本案之贓物,則被告丙○○在本案判決尚未確定前聲請解除凍結上開帳戶內之資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