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 陳壬丙翁綉鑾 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俊豪 即翁綉鑾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亮宇 即翁綉鑾之繼承人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陳壬丙即翁綉鑾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魯閣證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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