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嘉簡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丙○○
丁○○戊○○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五三三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