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51號
原 告 謝勝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雄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