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勞簡字第93號
原   告  蔡晉益
訴訟代理人  魏序臣 律師
被   告  黃坤山 即瑞奇科技社
訴訟代理人  張啟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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