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19號上訴人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君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2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5,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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