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799號
原 告 黃麗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
被 告 吳樹發
訴訟代理人 張裕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26日下午2時53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本人到場,被告並應提出系爭
交通事故現場街道(即遵行車道之街道),及220巷口街道之全
景照片於法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