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東庭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收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宏橡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12,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