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朱玉娟 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雲石 人債務人 蕭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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