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069號債權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理人 張厚泉 債務人 劉宥辰 債務人 劉永亮
一、債務人劉宥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九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宥辰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永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