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景凌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景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景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於民國103年4月27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范景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093號、第2697號,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54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復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62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6月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4月27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9月5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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