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 黃旭彥 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請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4,7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3+1)×34×10=4,7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3年2月16日起至105年2月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說明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正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以及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