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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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25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5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7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2月11日始提起上訴,有原審收狀戳章可憑,其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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