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筠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27646號、10
0年度偵字第7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
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四六號、一○○年度偵字第七六六號被告鄭筠潔違反商標法一案,扣案之仿冒GUCCI零錢夾及皮夾各壹只,應予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筠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與本署前案99年度偵字第25316號、第24487號案件為同一案件,而本署99年度偵字第25316號、第24487號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以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署99年度偵字第27646號及100年度偵字第766號被告鄭筠潔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於100年2月17日予以簽結在案。本件扣案之仿冒GUCCI零錢夾及皮夾各1只,係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商包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646號及100年度偵字第766號被告鄭筠潔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與本署前案99年度偵字第25316號、第24487號案件為同一案件,而本署99年度偵字第25316號、第24487號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以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64
6號及100年度偵字第766號被告鄭筠潔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於100年2月17日予以簽結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附卷可稽。
㈡、而該案扣案之仿冒GUCCI零錢夾及皮夾各1只,經固喜歡固喜公司之鑑定人鑑定,確定為仿冒品,此有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人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2份附卷可稽。
㈢、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規定。故當符合商標法第83條專科沒收之規定時,仍可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專科沒收之規定沒收。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參酌該條之立法理由,其係為免實務上因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應屬「備位」性質,於所扣押之物非屬違禁物或非專科沒收之物而致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時始有適用。
㈣、依本案卷內資料,被告鄭筠潔應係販賣仿冒商品無疑,綜上說明,扣案之仿冒GUCCI零錢夾及皮夾各1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專科沒收規定沒收。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