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蕭大智 債務人 黃秀惠 律師即 廖世鐘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世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