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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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志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
10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1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5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3月
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67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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