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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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劉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貳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5年10月6日起至120年10月6日止(證一),利率現依年利率2.4%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34%計算,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二),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07年3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於107年5月2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證三),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5,024,12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臺幣利率表乙份。
三、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四、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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