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657號異議人 魏高明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65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異議人就民國107年3月30日原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7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7年5月9日送達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異議人逾期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原法院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2頁),是本院於107年5月31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駁回抗告裁定不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陳清怡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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