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甲00000000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廣源紙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頭份分行│98年4月5日│87,297元│CA0000000││││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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