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張峰銓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被告 葉桂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敏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