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18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石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森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513號(執全字第297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原法院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對抗告人即債務人所主張之給付工程款請求權計金額新台幣170,000元,依其提出之工程承攬契約書、請款單、統一發票、本件96年度促字第2257號支付命令影本各1件,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而債權人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乃准相對人之請求予以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核無不合,抗告意旨謂相對人承包之系爭工程部分並未施作完成,故不能請求工程款云云,然此為實體權利爭執事項,應另循民事訴訟途徑以求救濟,非本件假扣押程序所得解決,是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斐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