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4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竹簡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平國貴選任辯護人張昱裕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855號)後,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麗文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平國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平國貴前科紀錄(於本案構成累犯):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民國106年1月26日。
(二)平國貴與 田家慧 係鄰居關係。平國貴前聽聞其友人 解新紅 之子遭田家慧之子即少年范○毓(民國00年生,年籍詳卷)以言語欺凌,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6年9月中旬某日晚間,在新竹市○○路○段○號鐵皮屋內,對田家慧恐嚇稱:「你們非常幸運,如果我人在新竹,你們就沒那麼好過。」、「反正今天就是要斷你兒子一隻手、一隻腳」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田家慧,使田家慧見聞後因之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楊麗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