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淯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迪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0,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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