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褲子拾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俊豊於民國102年6月間某時起至同年6月19日止,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段○○號前之「好好衣鋪」攤位陳列販賣上有HELLOKITTY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褲子10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月20日,以
102年度偵字第247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上開仿冒商標圖樣褲子10件,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7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堪以認定。又扣案之褲子10件,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此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現場蒐證照片6張等卷證附卷可稽(102年度偵字第24729號卷第6頁至第13頁),堪以認定。準此,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褲子10件,均係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依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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