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瑤璇具保人紀文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文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瑤璇(原名 陳云淇 )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紀文禮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可佐。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轉知、帶同被告到庭或 陳明 被告現所在地,有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暨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係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爰依首揭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
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