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84號聲請人 溫福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徐千惠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00│├──┼───────────┼────────┼──┼──┤│002│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10│├──┼───────────┼────────┼──┼──┤│003│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55│├──┼───────────┼────────┼──┼──┤│004│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