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49號原告 鄧姿之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洲 被告 呂信緯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美玲 被告 康慧君 訴訟代理人 曾志明 被告黎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仁杰 被告 游詩恆
林銘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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