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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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928號債權人東方名人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補大廈報備証明、建物登記謄本、現任主委改選証明、住戶公約及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釋明管理費每月繳交1,000元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