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219號聲請人 鄭明星 聲請人 周季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 陳明 附件1號之編號1、2正確之提示日。
三、請陳明附件1號之編號3正確之本票號碼。(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