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仁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鄭仁娜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136405│0000000000│04月22日││點九九│││元│803│起│││├──┼───┼─────┼──────┼──────┼───────┤│003│新臺幣│鄭仁娜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223175│0000000000│04月22日││點九九│││元│803│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鄭仁娜於民國99年3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61元及費用1342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