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5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5889號債權人 邱旭鴻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URMAWILSONRUIZ( 威爾森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URMAWILSONRUIZ(威爾森)對於第三人神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核發扣薪執行命令後,該第三人陳報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515號執行命令扣押,故認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