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4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兆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坤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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