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號債權人 鄭張金葉 債務人 林郁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0,000元,及其中200,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之部分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自民國(下同)101年5月13日起至10
4年11月13日止按月計付4,000元之利息,逾上開規定之部分不得請求,次查本件本金僅200,000元,依上開規定,逾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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