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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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 劉翌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業於110年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郭倢妮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2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100-ND-000000033000002宏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11000003宏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100-ND-000000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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