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10號聲請人 邱鈺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郁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邱鈺惠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