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廿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胡宗淦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