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戊○○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八五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丁○○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戊○○、丁○○均無罪(另被告丙○○、乙○○通緝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