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丁富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郁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