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複代理人 邱瓊慧 被告 葉基芳 訴訟代理人 葉世偉 被告 李添發 訴訟代理人 彭素珠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被告李添發應補償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0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添發應補償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00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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