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2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