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3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祥寧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38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羅祥寧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被害人 黃柏森 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之損害賠償。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羅祥寧於民國105年12月24日凌晨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使用電腦連上網際網路,以遊戲帳號「roponticheea052rod」登入仙境傳說Online電玩遊戲,並以角色名稱「十分相識」與黃柏森之遊戲帳號「posen0000rod」、角色名稱「posen」對話,向黃柏森表示,為攻打城戰需借用附表所示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3111元之遊戲裝備,黃柏森即於同日19時33分至34分許,將附表所示遊戲裝備借予羅祥寧,羅祥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該遊戲裝備侵占入己,嗣於同日23時許,黃柏森發現羅祥寧在前揭遊戲中將其刪除好友,無法遲繫,亦未歸還附表所示之裝備,始知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羅祥寧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4日認罪之陳述(易字卷第13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柏森於105年12月28日警詢(偵卷第6-8頁)及106年5月5日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30-31頁)。
㈢告訴人提供之遊戲對話截圖畫面3張(偵卷第41-43頁)。
㈣韓商格雷維蒂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電磁紀錄申請書1份(偵卷
第15頁)、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第20頁)、韓商格雷維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帳號roponticheea052rod登入仙境傳說Online電玩遊戲時間表(偵卷第16-19頁)。
三、核被告羅祥寧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四、爰審酌被告羅祥寧為高職畢業之成年男子(見易字卷第4頁個人戶籍資料),向告訴人借用遊戲裝備後,起意侵占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並已經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同意賠償新臺幣(下同)2萬元,有調解筆錄在本院易字卷第18頁可參,犯罪後原於偵查矢口否認犯行,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易字卷第5頁可參,且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深具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命被告依照調解內容(自106年12月起,每月末日前,各給付5千元,至清償2萬元完畢止),向被害人支付2萬元損害賠償。
六、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裝備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道具名稱│├──┼─────────────────────┤│1│惡魔小跟班封印齊爾-D-01卡片│├──┼─────────────────────┤│2│可口草莓帽封印齊爾-D-01卡片│├──┼─────────────────────┤│3│草莓飾品│├──┼─────────────────────┤│4│+4封印印與群卡卡片 巴基力 的鎧甲│├──┼─────────────────────┤│5│+10巨神蟒蛇皮花妖精卡片│├──┼─────────────────────┤│6│+9兩倍卡片雀王的 太九蓮 │├──┼─────────────────────┤│7│恢復之戒│├──┼─────────────────────┤│8│+9高等級的時光靈巧戰靴│└──┴─────────────────────┘